专栏《民法典(总则编)》第4章民法典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4条一、民事活动在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如何处理?
制定一部法律少则花几年,多则几十年。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就要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社会科技经济迅猛发展,民事主体、民事活动范围内容等都会发生变化,如发生纠纷时,依法处理,又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民法典中可以找到处理这些民事活动纠纷的法则或标准。这些法则或标准,就是原则。《民法典》从第4条-9条,分别规定了6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
民法典二、平等原则,指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一,认可公民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与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无关。权利能力既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第二,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一视同仁地保护。
1、平等原则案例
张三花80万买房一套,房地产公司约定一年后提交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并协助张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由于房地产公司是强势方且是格式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张三不退房,房地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张三支付违约金。如张三不按时付清房款及不按时提供资料造成登记延误,由张三自行承担责任。若张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为其办理登记手续,需由张三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5%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延误登记的损失。
一年后,张三入住新房,由于房地产公司未向房管局提交资料,张三房屋产权证书三年未办理。
张三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7%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坚持0.1%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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