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
1、年在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诉讼中,本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在庭审笔录中发现原告代理人庞某系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庭,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庞某曾一法律顾问的名义代理很多不同委托人的诉讼案件。随后收集了相关材料,向启东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庞某无代理资格。之后启东法院禁止庞某在上述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出庭。
2、年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本人代理原告,发现庞某又以法律顾问名义代理被告出庭,本人遂向浦东法院提出异议,浦东法院同样禁止庞某该案中作为代理人出庭。
二、关于工作人员代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
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
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分析
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如果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只要该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