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济南中院」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但其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故不能仅因其非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属性就不予考虑。2.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即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3.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并非当然恢复原状,而是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知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龙津路57号。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玖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西建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7日作出的()赣01知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支持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玖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略)玖星公司未作答辩。建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建金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玖星公司退还建金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元;3.判令玖星公司赔偿建金公司已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立案时)以及相应损失,暂定元;4.本案诉讼费由玖星公司承担。玖星公司原审辩称:(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略)原审法院另查明,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原审法院再查明,建金公司与玖星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一致认可涉案合同约定的火链网测试版上线时间为7年10月10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应否予以解除;(二)玖星公司是否应向建金公司返还预付款元。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解除时间的问题。建金公司与玖星公司于7年7月9日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确认的《火链网平台需求文档》,该平台主营业务为数字货币交易,其中明确载明了上币、人民币充值、人民币提现、数字货币充币、数字货币提币、币币交易等功能。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7年9月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禁止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建金公司委托开发的火链网平台内容明显为该公告所禁止,建金公司利用火链网平台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涉案合同实际上处于终止履行状态,继续履行已经失去意义。现建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且玖星公司在诉讼中亦同意解除,原审法院据此确认涉案合同于玖星公司诉讼中同意解除之日即年9月17日解除。建金公司主张玖星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功能且软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以7年12月11日解除通知邮件送达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玖星公司已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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