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况
针对3月22日上午媒体报道的宝能集团董事长姚振华“下落不明”事宜,宝能集团官方22日上午发布一则姚振华考察宝能汽车工厂新闻予以变相否认。
有人认为,“下落不明”说法有误,毕竟姚振华并没有失踪。广州中院相关法律文件未送达成功导致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现因线下送达已成功,线上公告于近日撤销。
上图就是“下落不明”的姚振华,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是一名律师。
二、法律分析
关于姚振华“下落不明”的说法来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7日发布的一则公告。该公告称,“姚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粤01民初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
那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通过对整个法律条文的分析与理解,我们认为条文中“下落不明”表达的是法院及相关人士无法通过有效手段联系上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术语。在本事件中,“下落不明”仅是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一种说法,并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失踪”。
民事诉讼法以下三个条款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