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专家学法律知识,为您讲解违法行为与损害

某人对某个损害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某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某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要求的因果关系。比如,某甲用石块猛击某乙的头部,某乙受重伤。某乙的伤是由某甲打击所造成的。显然,某甲的行为(原因)与某乙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在某些条件下,由于在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掺杂着其他因素,要划清引起危害产生的真正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研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间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联系。所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对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愿意与否,预见与否,都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在考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就必须从事件发生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事件的全面情况,然后才能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如果离开了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以个人意志作为标准,主观地肯定或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势必要使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人反而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某甲与某乙争吵,某甲由于一时气愤打了某乙一拳,当即被群众劝开,某乙当时未发生任何症状。10小时后,某乙突然晕倒,经急救无效死亡。从表面看,某乙的死亡是在被某甲打了一拳之后,但是,仅仅根据这个事实,还不能判定某甲要对某乙的死亡负法律责任,因为某乙的死亡,既可能是由于某甲的行为所造成,也可能是由于与某甲毫无关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后经勘验,查明某乙患有心脏病,因心肌梗塞而引起死亡。因此,不能认为某甲的行为与某乙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甲不能对某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二、原因和条件必须区分开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千头万绪、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只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则是偶然联系;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则是间接联系等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这就是说,某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着直接的或者决定的作用。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是由于与另一原因偶然地联系在一起,以至发生这一损害结果的,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法律责任。比如,某甲殴打某乙,使某乙受了轻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某丙的疏忽大意,用未经消毒的纱布来包扎伤口,致使某乙因败血症而死亡。在这一案例中,很明显,某乙的死亡是由医生某丙的疏忽大意行为直接引起的。某丙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如果某乙不被某甲殴伤,医院医治,因而也就不会引起败血症。但是,在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没有某丙的行为参与其间,是不可能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只是引起某乙死亡的条件,而不是某乙死亡的原因。某乙死亡的原因,是某丙的行为。所以,某甲只能对某乙的伤害负责,而不能对某乙的死亡负责。因此,当我们分析某一具体案例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的全面情况,分清哪些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哪些是造成危害结果的条件。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的作用;条件只是与结果的发生有联系,但不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解决法律责任问题,否则,如果把原因和条件混同起来,或者把每个条件都当成原因,那就会扩大法律责任的范围,造成错判。同样,如果把原因当成条件,就会使本来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人逃避责任。三、区别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几个损害结果;有时一个危害结果可能是由几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即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一定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是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分清主次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某甲骂某乙,某丙路过,某丙以为骂他,就打了某甲一拳,某丙的朋友某丁也过来抓住某甲。某甲急了就捡起石块砸在某丙头上,伤害了神经,造成残废。甲、丙、丁都有因果关系,但某甲的行为是造成某丙残废的主要原因,丙、丁是次要原因。因此,他们3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购买专栏解锁剩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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