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律师法律讲堂第85讲合同效力之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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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到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殷律师法律讲堂,今天为大家继续讲解民法典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无效合同有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关于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解除,通常是我们作为律师考虑的重点,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1、无效合同。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并没有和之前《合同法》中那样系统性的归纳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只是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当然总则编民事行为的效力当然性的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我们先说一下有效的行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效,相反即无效。哪些属于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超出其智力年龄范围签订的合同没有被追认的;合同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再回过头看一下《合同法》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明显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没有完全沿用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后,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将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那么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无效将更加困难,一般性合同都应当认定有效。2、可撤销合同。同样民法典在总则编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行为,以上行为可撤销。总则编中的可撤销行为同样适用合同编中的可撤销合同。再看一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者关于可撤销合同情形基本类同。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有变化。普遍撤销权在一年内行使。但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后也是自始无效(包括撤销前),但可撤销合同是“可”,若没有撤销的,则合同有效。今天民法典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内容讲到这里,下期殷律师会继续以专题的形式为大家讲解关于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大家可以私下评论的方式向殷律师咨询。殷律师每期会定时更新法律知识,为大家讲解身边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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