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死亡(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死亡,原则可以认定为工伤。非工作时间,未履行工作职责时死亡(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参考1.河北省某法官将案卷带回家写判决(实践中很常见)。后上厕所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其因病死亡既非在工作时间,亦非在工作岗位。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维持。法院认为,认定工伤应综合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因素。2.海南某老师将试卷携带回家,通宵达旦加班批改,次日早上猝死家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紧张关系一般来说,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工原则”。即使最高院所做的认定,也只是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与履行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前提也必须是在履行职责。因而如果是因为工作劳累回家后死亡(突发疾病死亡),很难被认定。工伤制度设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为工作操劳过度而猝死,为何就不能评定工伤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无权释法,更不能像普通法国家一样去造法。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去执行,无权作出变通。因此,在未有新的法律规定前,因劳累在非工作场所、时间非履行工作职责时死亡仍然不能认定。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矛盾。虽说,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它着眼于程序公正,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步骤办事,具体案件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具体化,符合特定的正义目的需求,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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