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曾对法律做过一番另类的解释,他说我们不应该把法律看作一种公理规则体系,亦非伦理道德的框架,而是对于判决预期的依据。
现实中,人们最在乎的是结果,是一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依此为由,所谓法律的灵活性和对于民意、道德的妥协,会让人们无法预期结果,这种不确定性会让整个社会中每一个人失去安全感,而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幸福指数也不会高。
从前我们总会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这话推导出来的就是法律对于民意的妥协,道德可以指导法律,但这就相当于回到了没有法律的蛮荒时代。
所以,法律就是法律,和善良、道德、民意都不是一回事,它的作用的定分止争,让社会安定和谐,且更有效率的运行,想不通这层道理,就会要求法律去做正义的化身,但这的确不是法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