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后语
本案除了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外,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侵权以及协议签订后的情势变更。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人离世,一名未成年人重伤,结果令人痛惜。原告冯某甲因交通事故伤情严重,多次治疗不愈且花费巨大,不得已诉至法院,本案的被告冯某丙、张某云因交通事故失去孩子,也是遭受重大伤害的一方,双方均是受害人,承办法官庞秀霞对此案一直揪心,如何能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将对双方的伤害减至最小是她处理本案重点考虑的问题,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倾听,最终综合案情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有关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当事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更是不能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做好对孩子的监护工作,不要让孩子过早的驾驶电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事故对家庭的伤害都是毁灭性的,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应引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