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社会矛盾“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达拉特旗西园街道司法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在充分发挥矛盾化解职能的同时,紧贴一线,及时化解排查及时化解,防止事态发生激化。
案情简介
郭某在树林召镇某村开了一家食品加工场,因资金短缺,分别于、、先后四次,向王某借款总计万元整。其中郭某于年向王某偿还本金20万元,剩余本金万元整。其中年的剩余借款25万元的利息至今,总计84万元整尚未偿还。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向郭某打电话、当面索要剩余借款和利息,但郭某说没有钱,无法偿还,王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遂向达拉特旗西园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司法所接受申请后,立即展开调解工作。首先与社区调委会进行沟通。经了解,双方当事人此前私下有过协商,但最终双方没能达成协议,王某碍于和郭某妻子有亲戚关系,才没有到法院起诉郭某,为了防止矛盾升级,社区建议王某到司法所寻求帮助。为了全面掌握纠纷情况,理清矛盾焦点,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王某表示将钱借与郭某时,双方约定了利息,也有欠条为证。欠债还钱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上讲,都是天经地义。郭某表示当时着急用钱,才约定的2.5%月利息,其实一直就想尽快将钱还给王某,但后来生意出了问题,才没能及时还上,现在利息这么多,自身还有其他借贷没有还清,实在无能力立即偿还。见此情形,调解员分析认为,王某还有可协商的余地,郭某也没有赖账之意,只因双方就欠款金额与还款期限达不成共识导致纠纷无法解决。调解员找到矛盾纠纷的切入点,马上开展面对面调解。根据案件事实,调解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讲解了有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调解员指出王某与郭某约定的利率是合理合法借贷利率,双方之间的借据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将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郭某负有偿还义务。而后,调解员从郭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王某说明,郭某目前生意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且还有其他债务,要充分考虑到郭某的实际情况,理解他的难处,况且大家都还是亲属关系,不能把郭某逼上绝路,这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听了调解员的话,王某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当时出于亲情借钱给他,现在也不能因为钱财破坏了亲情,可以给他匀出一定时间,在一周内先还10万元,剩余本金根据郭某的收入情况分期偿还,同时还表示减免部分利息。王某的理解和条件,极大的减免了郭某的负担,郭某表示非常感谢。最终,双方意见统一,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调解,王某与郭某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申请人王某自愿将已约定利息的25万元借款的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4.5%,利息结算至年12月12日,按照11年整计算,利息结算金额为39.万元,免除年12月13日至年3月24日的利息,现在共计本金和利息.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2.郭某4月8日前偿还10万元整,剩余欠款.万元整分别于年、年、年3年之内还清,每年偿还金额不得低于剩余欠款的20%,于年全部还清,申请人郭某的妻子石某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3.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双方自愿申请司法确认,若被申请人概不履行协议,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及利息。案例点评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人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向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许以高额利率,一旦借方无力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双方就会发生纠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本案是一起典型因借据履行而引起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事实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以案说法,辅以亲情劝解,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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