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间,本大状终于可以暂别状师工作。然未及“偷得浮生半日闲”,就要开始为家中柴米油盐发愁:早上6点准时打开美团、盒马等各种APP抢菜,一顿操作猛如虎,再看战绩零鸭蛋:由于运力不足,当日的配送量在几分钟内就被抢空,我等手慢之人从未在这些平台上抢到过菜。
幸好及时发现救命稻草——社区团购,从柴米油盐到牛奶面包,需要的物资,都能通过社区团购搞定。社区团购的“团长”,成了小区最受欢迎的人。有人戏言:疫情下的上海,活着全靠“团长”。
我从一名潜伏在几十个社区团购群观望学习的“团购小白”、在强烈求生欲的驱动下,很快就对小区里的各种团购信息了如指掌:蔬菜团谁家最新鲜、肉肉团谁家最可靠、米面团谁家最便宜,都能一一道来。在投身伟大的社区团购事业时,本大状职业病突然发作,于是从法律角度对社区团购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写下本文。希望能够帮助社区“团长”们规避法律风险,规范团购活动,更好地帮助大家解决疫情期间的日常生活需求。
一、法律视角下的社区“团长”
社区团购的“团长”,是社区团购活动的组织者。从不同的社区团购组织模式分析,社区“团长”的法律身份有所不同。
第一类:“团长”为供应商的员工或者代理人。例如某小区会所餐厅的员工,在小区里组团团购本餐厅自产的面包水饺等食品。这种模式下,商品的定价权在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不允许“团长”改变价格,“团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或者供应商给予的佣金收入。
第二类:“团长”为经销商。“团长”利用渠道优势,根据团员的需求找到匹配商品的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从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处购买相应的商品,然后适当加价销售给自己的团员。这种模式下,商品的定价权或者部分定价权在团长,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或者上级经销商完全不对商品价格作限制,“团长”可以自由定价;还有一种情况是部分供应商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会规定售卖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团长”可以一定幅度内确定商品的售卖价格。这里“团长”的本质就是下级经销商,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商品买进和卖出的价差。
第三类:“团长”为团购成员的代理人。在疫情期间,一些大型商超例如山姆超市等也开通了团购渠道,每个社区需要对接人负责联系对接。这些负责联系对接的“团长”是团购成员推选的代理人,他们负责统计团购成员的需求、组织社区团购活动,但他们本身不负责销售渠道,没有商品定价权,也不是经销商的员工或者代理人,这类“团长”往往出于公益目的为团购成员提供服务,一般不收取报酬金或者仅向团员适当收取少许服务酬劳。
以上三种不同身份的社区团购“团长”,可以从法律本质上加以区分:第一类团长代表卖方(供应商),团长本身不是独立的合同主体,与卖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或者职务行为;第二类团长,一方面与供应商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供应商而言,这类团长是“买方”,另一方面又与团购成员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团购成员而言,其是“卖方”,在两个买卖关系中均处于独立的合同主体地位,利用上下游的价格信息差来赚取商品的差价;第三类团长代表买方(团购成员),本身也不是独立的合同主体,与买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二、社区“团长”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1、作为卖方或者买方代理人的“团长”
上述第一类和第三类的“团长”,实质上是卖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与卖方或者买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他们从事团购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这两类团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团长”作为买方或者卖方的代理人,应该要与被代理人办理书面的委托代理手续,明确代理的权限范围(如果团长是卖方的员工,属于职务行为的,则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2、作为经销商的“团长”
上述第二类“团长”,作为经销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