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在没有红绿灯的路段,行人、机动车忽然横穿马路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如果为了躲避横穿马路的人,撞死了其他人会怎么样?
近日,小编看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的一个案例:某日下午,叶某驾驶货车正常行驶经过一村庄时,站在公路右边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当小孩跑过公路中线时又突然往回跑,叶某为避让小孩,先点刹车往左驾驶,刚避过小孩,但随即发现车辆将要与公路左边骑着三轮车的方某碰撞,又往右猛转,虽避开方某,但车头终与右前方骑三轮车的许某发生碰撞,致许某不治而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网友就提问,叶某是为了躲避小孩、和左边行驶的方某而造成的车祸,为什么要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呢?
为了躲避小孩而撞到他人,这就涉及了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的问题。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也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个案例为什么会被判避险过当?在该案例中,小孩忽然横穿公路,面临着生命危险,叶某不得已采取向左行使的紧急避让措施,保护了小孩的安全,这时叶某的第一个紧急避险的行为结束。
第二个避险的的行为是避免与公路左边骑着三轮车的方某碰撞,又往右猛转,从而导致了许某的死亡。而这个一次他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去违反交通规则,而牺牲了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按照规定,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在法理上,叶某构成避险过当,但这件事真的是叶某的错造成的吗?如果这个小孩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能看好小孩,不让小孩在马路乱串,惨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不过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对于该事故为全责,刑事审判上也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这个案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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