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怎样理解呢?
代理在民事活动中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适用代理。民法典这一条对不得代理的情形做了规定。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结婚、离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赡养父母、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第二、依照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义务,如演讲、约稿、授课、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等,因与债务人的知识功底、表演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三、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等行为,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等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一是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行为和社会行为。发生地震,洪灾、战争等事件,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行为,生活中的一些误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如果二人约定盗窃,因为违法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发售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这类行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