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行为论》
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出版社年10月版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核心概念。私法问题归根结底是私权问题。从逻辑上看,私权问题可以分为私权一般问题与私权特殊问题。特殊问题即物权、债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私权各自面临的问题,如用益物权的内容、债权的消灭等。一般问题即各种私权面临的共同问题,如私权主体、私权变动、私权救济中的共同问题。关于私权特殊问题的理论即物权法理论、债权法理论、继承法理论等。关于私权一般问题的理论即私权一般理论。法律行为是私权变动诸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法律行为理论是私权变动一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法学体系中,法律行为理论尽管只是在民法总论被阐述,但其体系辐射效应却遍及私法的各个领域。债权法上的合同、物权法上的合同、各种权利的抛弃、形成权的行使、遗嘱、结婚、协议离婚、收养、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团体法上的权利让与合同、章程、决议等皆为法律行为,须适用法律行为规则与理论。毫不夸张地说,私法各领域无论如何特殊,皆有一根线与法律行为理论相连。
作为私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法律行为理论值得深入探究。这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是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该书的鲜明特点是一以贯之地弘扬私法自治理念,以此为指针,对法律行为的所有一般问题予以透彻观察。毫无疑问,该书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习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不过,该书在注重私法学传统中的自由保护的同时,却未对另一条思想脉络予以足够重视。后者即由托玛修斯(Thomasius)开启、冯·蔡勒(vonZeiller)传承、韦斯帕赫(Wellspacher)发扬并最终由卡纳里斯(Canaris)集大成的信赖保护思想。私法自治固然是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但并非唯一重要的价值。除了私法自治之外,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应当充分重视信赖保护,因为法律行为终究是人与人交往的手段,没有信赖则无从交往。事实上,在近几十年来的私法实践与理论发展中,注重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鉴于此,本书秉持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并重的立场,对法律行为理论诸问题予以研究。
本书撰写过程伴随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实施。《民法典》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构筑了实证法基础,同时也成为法律行为理论发展的新起点。本书尊重《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行为规则,但也在可能的限度内通过法律解释与续造寻求其完善与发展之路。
杨代雄
二〇二一年初夏
于上海苏州河畔格致楼
简目录
第一章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章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中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第三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章意思表示瑕疵
第一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二节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错误
第三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六章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第一节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节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节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七章法律行为的归属
第一节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代理权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表见代理
第七节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第八节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
词语索引/
法条索引/
后记/
王泽鉴: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重要意义,相当于弗卢梅之于德国民法学
新书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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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论(随书附赠思维导图)
本书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规则与司法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的规范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私法自治的内涵及其限制、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地位、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辨析、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以及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功能、原则与方法;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形式约束力、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基本特征、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无权代表、表见代表、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等。
本书是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全面研究法律行为的著作,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在法律行为领域进行持续研究的最终成果,在诸多问题上皆有重大理论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