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有20多天就要施行了。这部法典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可谓民生百科全书。“每日一《典》”,带你共同学习《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规定了民法的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中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
3、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涉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
4、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意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设定的。
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就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2、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3、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4、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二、守法和公序良俗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准确把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年3月28日《检察日报》刊登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龙卫球的文章,题目就是《准确把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文章颇有见解,摘引于此。
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这一原则是一项民事活动的原则,因此适用于全部民事活动领域,重点是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领域,但又不限于此。这一原则,到了权利行使的领域,则可体现为权利不得违法和滥用等下位原则。
第二,这项原则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禁止违反的范畴,包括禁止违反法律和禁止违反公序良俗两个方面。其中,禁止违反法律中“法律”一语,应该限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不仅应限于法律中与保护民事权益目的直接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到了决定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特殊领域,还应该限于那些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公序良俗,则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其本身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并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实践逐渐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其内涵。公共秩序既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体现为社会共同体规范意义的公共秩序,即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有时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在这方面,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总体目的追求加以规定,即是明证。
第三,这一原则的解释,应从客观标准出发,即不问当事人主观如何,客观上构成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便为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