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继承关系除外)

例外:1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2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票据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人

基本原则:登记地法

例外: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或登记地法。

记忆: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特别提示:

1在我国,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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