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黎族婚姻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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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且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黎族主要来源于我国南方古越族的一支。新中国成立后,统一将其称为黎族。黎族的婚姻家庭习俗,有别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男权主义的模式,黎族婚姻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结婚对象有限制。黎族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以前黎族的婚姻对象一般都是由母亲作主。通婚范围多在同一地区,而且还受到一定程度宗族关系的限制,黎族传统习俗中禁止近亲结婚,有血缘关系的不能通婚,这种血缘关系不仅包括直系血亲,甚至还延伸到了因其他关系而彼此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现在黎族和其他民族的联姻已不少见,但黎族之间同一祖宗的仍不能通婚。其次:黎族社会母权制对黎族婚姻的影响。由于黎族妇女在经济生活上较男性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因此,妇女在其社会中广泛受到大家的尊敬,所以黎族社会被称之为母权制社会。在母权制时代,黎族妇女主宰一切,凡是遇到氏族社会的重大事件时,都要由妇女主持解决。所以在古代的黎族,家族是由母亲的子女所组成,子女认母系的人为同宗同族同血缘的亲人。直到现在,黎族的妇女出嫁后和娘家的人仍然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当丈夫死后,她就由娘家兄弟接回娘家与其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这种母系制的习俗在黎族中被认为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再次:黎族婚姻普遍存在“早婚”“早育”现象。黎族盛行早婚,男女一般18岁以前就结婚了,年龄在18岁以上结婚就会被称之为“剩男”。黎族的婚姻以事实婚姻为主,往往按照民族仪式举办了婚礼、摆了酒席,双方家族就认可了这门婚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劳作。通过对海南黎族婚姻家庭习俗的研究,我们会发现黎族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我国年的《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的基本条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而《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在结婚范围方面没有其他限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黎族婚姻家庭习俗与国家法有较大的差距,而黎族地区婚姻法习俗在当地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所以今后要结合黎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加快民族自治变通,使其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做出努力,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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