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全面注册制背景下,金融司法呈现怎样的特点与趋势?存在的堵点难点有哪些?在11月16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年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新类型案件面临诸多新型法律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表示,注册制背景下的金融司法呈现出三大特点与趋势:一是涉案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涉及34家上市公司,其中涉科创板上市公司8家,而年和年都仅为3家。
“随着证券市场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注册制下公司退市常态化,我们预判涉案上市公司数量还将逐步增加。”林晓镍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得益于先行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的有效运行,案件整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今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件,同比下降66.44%。
二是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注册制下,除传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外,欺诈发行、公司退市纠纷成为重要的案件类型。此外,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也开始逐步进入司法领域。
“这些新类型案件面临许多新型法律问题。”林晓镍表示,比如,欺诈发行纠纷涉及发行人在何种条件下应履行股票回购义务的问题,公司退市诉讼需要明确交易所退市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中,有关行为认定、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的规则都亟待明确。
三是证券侵权责任主体进一步扩大,“追首恶、惩帮凶”逐步得到落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越来越多地成为案件的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责任,在个别案件中被判决直接向投资者承担首要责任。
林晓镍表示,在上市公司缺乏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投资者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索赔,已成为常态,“目前虚假陈述案件的被告众多,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被告,部分案件中投资者索赔对象还扩及在审计函证中出具虚假材料的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及商业银行等‘帮助造假者’。”
在林晓镍看来,证券纠纷案件中有关行为重大性与量价变化的关系,交易因果关系的切断、中介机构重大过失的认定等,都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础性规则还有待建立。”
对此,林晓镍认为应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加强问题研判,统一裁判规则,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参与立法修法,促进完善注册制规则体系,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合理的预期。
全面加强监管是注册制改革的鲜明特征
深交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文道认为,全面加强监管是注册制改革的鲜明特征,“五年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说明,注册制改革在坚持市场化、强化透明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夯实法治保障,全面加强监管力度。”
卢文道表示,注册制改革实践中,全面加强监管具体体现在“三个更加”:一是事前入口把关更加强化。注册制改革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但这并不等同于只要披露信息就可以发行上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诚信环境不够完善、市场机制和法治约束功能不够有效,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重要改革任务。
二是事中持续监管更加有力。注册制下,必须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因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离不开更加严格的持续监管。
三是事后监管问责更加严格。注册制改革必须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乱象,特别是必须将打击财务造假作为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否则改革中容易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注册制改革必须全面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监管。”卢文道表示。然而,注册制改革以来,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的法制供给主要体现在以证券法为主干的证券法制体系中,而与之相关的公司法制保障尚未到位。
“目前,新一轮公司法修改正处于最后阶段,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的针对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体系,特别是如何立足于包括我国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处于事实上的主体地位等现实,强化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具有相当的共识。”卢文道表示。
他建议,要尊重控股股东基本股东权利、确立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促进控股股东权责统一、构建控股股东权利滥用防范机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则表示,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需要持续涵养资本市场的法治生态。
夏建亭认为,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更要健全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的追责体系,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回购,先行赔付,纠纷调解等中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优势,有效的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金融司法研究、审判实践应与金融改革同频共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表示,金融司法研究、金融审判实践要与金融改革同频共振,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规律和金融改革的目标任务,围绕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研究探讨更加具体有效的司法保障预警,推动金融创新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看来,要树立穿透思维,善于对层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交易模式,进行抽丝剥茧,在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金融监管思路,探求其真实法律关系,使其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接近还原客观真相,实质化解纠纷,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工作的有机统一。
“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诉源化解,总结金融审判、金融风险、司法处置中所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盲区,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刘贵祥表示。
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合红表示,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容易成为风险的孳生地、输入地和扩散地,风险防控化解工作面临的压力尤为突出。上海证监局将重点做好涉及债券履约、集团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控制与子公司经营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外部风险输入的防范化解工作。